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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何謂基層行政人員?試依據相關學理說明其主要特徵。

()基層行政人員的背景知識

  1. 基層行政人員的內涵:指的是在行政體系中與民眾直接接觸的第一線行政人員,而他們通常屬於省、縣、鄉、鎮等基層層次執行單位的人員
  2. 基層行政人員所扮演的關鍵角色(重要性):關於基層行政人員在公共服務傳輸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,綜合學者的論述,可從以下三個面向來說明:

(1)   基層行政人員影響民眾對政府對施政範圍或內容的認知

(2)   基層行政人員認定公共服務或懲罰的資格

(3)   基層行政人員的舉措影響民眾對政府的觀感

 

(二)基層行政人員之行為特徵

根據李普斯基(M.Lipsky)的研究指出:

  1. 因為第一線  過度負荷
  2. 因為第一線 →資源不豐、短缺
  3. 因為第一線 + 資源不足 →例式、樣本
  4. 擁有或多或少的裁量權 + 自主權
  5. 無法控制工作成果、來源、進度 →顧客疏離

 

(三)結論

基層行政人員為政府機器的小螺絲釘,不能舉足輕重,但卻擁有或多或少的行政裁量權和自主性;雖處於資源不足的環境下,卻能發展一些"生存機制,使行政事務可加管理

 

 

二、傳統之公務員與國家關係,有所謂「特別權力」關係原則,試申其義;並論述其最新發展??

 (一)特別權力關係的背景知識

  1. 特別權力關係的意涵:Otto Mayer對特別權力關係的定義為:「經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,國家及可合法的要求負擔特別的義務‧」
  2. 特別權力關係的法諺詮釋:特別權力乃是法律陽光照射不到的黑暗角落,且為獨裁者的黃金鑰匙

(二)特別權力關係之成立與範圍(領域)

  1. 特別權力關係得基於任意強制而成立,例如:

任意→人民自願考試服公職

強制→人民應徵服兵役

 

 

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行政領域,約有下列數種:

 

  1. 公法之勤務關係
  2. 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
  3. 公法之特別監督關係

 

(三)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→專制

  1. 相對人之義務不確定(當事人之地位不平等)
  2. 對相對人有懲戒權(有懲戒罰)
  3. 不適用權力保護(不得爭訟)
  4. 得以行政規則限制相對人之自由權利

總結:1.無法救濟2.不需講理由3.無需法律保留


()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(因為民主潮流):

  1. 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縮小
  2. 涉及基本權利,亦應有法律依據
  3. 許可提起爭訟
  4.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

 

(1)   傳統特別權力關係

     

(2)   烏勒修正之特別權力關係

        

(3)   重要性理論

 

  1. 與特別權力關係之大法官釋字

(1)釋字187

(2)釋字201

(3)釋字243(具里程碑意義)

 

()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之演變:

  1. 民國 
  2. 民國74 
  3. 民國78  具里程碑意義)
  4. 民國83 

 

 

 

()結論 →廢除特別權力關係

1.特別權力關係自始即是未附任何說理的教條

2.習慣法作為特別權力關係之依據

3.烏勒修正之特別權力關係仍難擺脫違憲疑慮

4.特別權力關係的殘存價值

5.系爭規定並無合憲解釋之空間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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