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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何謂基層行政人員?試依據相關學理說明其主要特徵。
(一)基層行政人員的背景知識
- 基層行政人員的內涵:指的是在行政體系中與民眾直接接觸的第一線行政人員,而他們通常屬於省、縣、鄉、鎮等基層層次執行單位的人員
- 基層行政人員所扮演的關鍵角色(重要性):關於基層行政人員在公共服務傳輸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,綜合學者的論述,可從以下三個面向來說明:
(1) 基層行政人員影響民眾對政府對施政範圍或內容的認知
(2) 基層行政人員認定公共服務或懲罰的資格
(3) 基層行政人員的舉措影響民眾對政府的觀感
(二)基層行政人員之行為特徵
根據李普斯基(M.Lipsky)的研究指出:
- 因為第一線 → 過度負荷
- 因為第一線 →資源不豐、短缺
- 因為第一線 + 資源不足 →例式、樣本
- 擁有或多或少的裁量權 + 自主權
- 無法控制工作成果、來源、進度 →顧客疏離
(三)結論
基層行政人員為政府機器的小螺絲釘,不能舉足輕重,但卻擁有或多或少的行政裁量權和自主性;雖處於資源不足的環境下,卻能發展一些"生存機制“,使行政事務可加管理
二、傳統之公務員與國家關係,有所謂「特別權力」關係原則,試申其義;並論述其最新發展??
(一)特別權力關係的背景知識
- 特別權力關係的意涵:Otto Mayer對特別權力關係的定義為:「經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,國家及可合法的要求負擔特別的義務‧」
- 特別權力關係的法諺詮釋:特別權力乃是法律陽光照射不到的黑暗角落,且為獨裁者的黃金鑰匙
(二)特別權力關係之成立與範圍(領域)
- 特別權力關係得基於”任意”或”強制“而成立,例如:
任意→人民自願考試服公職
強制→人民應徵服兵役
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行政領域,約有下列數種:
- 公法之勤務關係
- 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
- 公法之特別監督關係
(三)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→專制
- 相對人之義務不確定(當事人之地位不平等)
- 對相對人有懲戒權(有懲戒罰)
- 不適用權力保護(不得爭訟)
- 得以行政規則限制相對人之自由權利
總結:1.無法救濟2.不需講理由3.無需法律保留
(四)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(因為民主潮流):
- 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縮小
- 涉及基本權利,亦應有法律依據
- 許可提起爭訟
-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變
(1)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
↓
(2) 烏勒修正之特別權力關係
↓
(3) 重要性理論
- 與特別權力關係之大法官釋字
(1)釋字187
(2)釋字201
(3)釋字243(具里程碑意義)
(五)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之演變:
- 民國年 →
- 民國74年 →
- 民國78年 → 具里程碑意義)
- 民國83年 →
(六)結論 →廢除特別權力關係
1.特別權力關係自始即是未附任何說理的教條
2.習慣法作為特別權力關係之依據
3.烏勒修正之特別權力關係仍難擺脫違憲疑慮
4.特別權力關係的殘存價值
5.系爭規定並無合憲解釋之空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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