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學出 1.非正式組織 2.政府再造
行政法出 1.信賴保護原則2.行政處分之實例判斷 ⋯⋯
雖然申論的批改,閱卷老師主觀成分 佔很大....
但是我已經在能力範圍之內做最大的努力了"@"@
我問心無愧~~伏仰無愧
剩下的 就交給天意吧!!!! 不論有上與否 結果與否
港務局都只是個跳板跟過程!! 大概這樣吧 Orz
基本上 有幾個問號 就要幾個答案 陳治宇老師說的
而阿撐的作法是只能更多不能更少
行政學題目一申論:
正式組織中經常會存在著非正式組織,請問(一)組織中的成員參加非正式組織的原因為何?(二)非正式組織所扮演的正反功能分別為何??
行政學之一
阿撐架構為 →
(一)非正式組織之意涵
(二)非正式組織之正反功能
(三)結論
架構詳述:
1.行政學之一是從意涵 切入 講到 尋求認同感
跟補強正式組織所不能給的東西 跟 緩衝正式組織給組織成員之壓力
2.非正式組織之正功能
正功能 阿撐寫了 八小點,就剛剛那兩個重點~~再去演繹出來八小點
→ (1)包括小團體約束力
(2)包括團體順服
(3)包括提到組織成員尋求Maslow需要層級理論之二三層
也就是需要被關懷 以及 人際互動
3. 非正式組織之反功能~~~ 阿撐寫五小點~~~
→ (1)沉默螺旋
(2)破窗效應
(3)非正式組織為本位的目標錯置
(4)謠言的流傳
(5)忘記了 ^__^”
4. 結論寫說 正式組織 跟 非正式組織 可以相輔相成 缺一不可 都是組織結構之重要態樣 → 廢話
阿撐 寫過就忘了,但重點 應該都有帶到!!
行政學題目二申論:
於90年代開始盛行的組織再造是一項新的管理思潮與方法,截至目前為止,
各國皆不定期地分階段進行組織再造工程,請問:
(一)組織再造之意涵為何?
(二)組織再造用於政府部門的可行性為何?
(三)組織再造可能產生的困境為何?
行政學之二 阿撐架構就是題目問的 沒多也沒少 等等詳述
架構詳述:
1.先寫組織再造跟新公共管理之關係,阿撐 就有帶到 新公共管理的概念
然後講說 組織再造 是 新公共管理在政府實務運作之呈現
新公共管理概念包括
(1)小而美 小而能政府
(2)強調自由競爭之市場機制
(3)強調BOT跟民營化,限縮政府之權能
概分為4小點
a. 法規鬆綁,解除官樣文章
b. 流程再造 單一窗口理論
c. BOT跟民營化
d. 雙圈學習之變革
2.組織再造用於政府部門可行性為何?
就一樣把第一題寫的 再講一次 然後帶入公共利益 跟 政府績效提昇的概念
公共利益跟績效很好用 講到行政學跟公共管理都可以帶到
3.組織再造可能產生的困境為何?
(1)理想與現實的差距,
理論是雙圈學習之改革~~~~實際上 我國 大都只是單圈學習之改變
(2)BOT跟民營化造成公共利益的忽略 因為 公部門與私人企業之間課責不清
(3)組織再造 講 限縮政府職能
但有些公共利益跟社會福利 是無法下放給私人企業的0.0
大概就寫到這些
行政法題目一申論:
請詳細敘述信賴利益保護之要件為何?
行政法之一
阿撐架構 為
(一)信賴利益保護之意涵
(二)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
(三)強調三要件只要任缺一 便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
架構詳述:
1.信賴保護原則之三要件 是 需有信賴基礎 信賴表現 跟 信賴利益值得保護
信賴基礎就是阿撐舉的例子
→信賴基礎,阿撐有舉例 譬如 干涉行政負擔行政
就屬於對人民權利義務之不利益創設與變更,
所以干涉行政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,因為其缺少信賴基礎之要件
信賴表現 阿撐把 陳治宇老師的話 寫進去!!XD
信賴表現 就是人民因信賴政府公權力 對自己權益和財產作處置變更
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的確要帶法條
但阿撐沒背 一樣舉例而已
就說 信賴利益值得保護
就是 人民必須不具備行政程序法規定 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之情形
舉例來說 違反公共利益跟違法之情事 不得要求政府信賴保護
舉例 就這樣舉例,公共利益真的很好用 跟 基本權一樣好用
最後總結寫說 信賴保護原則三要件必須同時具備,
缺任一要件就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
行政法題目二申論:
甲申請設立工廠,主管機關於核准文中註明"工廠不得損害附近之農作物",請問:
(一) 主管機關之核准文構成何種行政行為?而"工廠不得損害附近之農作物"
又係何種行為?
(二) 甲對於"工廠不得損害附近之農作物"之加註不服,
應提出何種類型之行政救濟?
(三) 日後甲工廠仍污染附近農作物,主管機關可否強制其履行?
若可以,則其行政執行之類型為何?
(四) 甲不遵守該項要求,主管機關得對該核准行為採取何種強制決定?
行政法之二
阿撐也是按題幹所問 去回答 就阿撐知道的 亂寫一通
(一) 寫到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六大要件
就說 核准文 可定性為行政處分
而不得損害附近之農作物行為 為行政處分之行政
(二) 提到我國為司法二元制 所以可採訴願 + 行政訴訟
(三)亂屁一通 寫 可以強制履行 為強制執行
(四)甲不遵守 可撤銷核准文之處分